鄂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5-08 16:32:41 湖北鄂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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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和互聯(lián)網融合發(fā)展,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結合鄂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第三條 本市在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的原則下,統(tǒng)籌、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網約車,鼓勵巡游出租汽車企業(yè)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xiàn)網約車與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錯位發(fā)展、差異化經營,為乘客提供高品質服務。
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巡游車,遵守巡游車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第四條 本市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臺公司要提前公示作價規(guī)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fā)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在鄂州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管理和統(tǒng)籌工作。
鄂州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處 (以下稱出租車管理機構)在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細則,具體負責實施全市網約車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fā)改、物價、工商、質監(jiān)、經信、公安、人社、稅務、通信、網信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哂凶缘厥〖壗煌ㄟ\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的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非本市企業(yè)法人在本市設立有分支機構,有辦公場所、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取得市工商和稅務部門核發(fā)的相關營業(yè)證照;
?。ㄈ┚邆溟_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lián)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
?。ㄋ模┯蟹弦?guī)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ㄎ澹┚W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監(jiān)管平臺,并能正常使用;
(六)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ㄆ撸┦褂秒娮又Ц兜膽斉c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xié)議;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在本市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七條 凡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W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ǘ┙涀缘厥〖壗煌ㄟ\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網信、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的企業(yè)法人資格,包括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復印件;
?。ㄈ┙浧髽I(yè)法人簽發(fā)在本市進行網約車經營經辦人身份證明、成立分支機構的授權委托書;
?。ㄋ模┦泄ど潭悇詹块T核發(fā)的相關營業(yè)證照;
?。ㄎ澹┦型ㄐ拧⒐?、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照第六條第(三)、第(四)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證明;
?。┕潭ㄞk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ㄆ撸┚W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ò耍┨峁┠芘c出租車管理機構監(jiān)控平臺對接的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并能達到信息準確、共享;
?。ň牛┦褂秒娮又Ц兜?,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xié)議;
?。ㄊ┓煞ㄒ?gu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qū)域、經營期限等,并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設在本市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取得《鄂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網約車相關業(yè)務,并在10日內向市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進行報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fā)的《鄂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yè)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許可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延續(xù)許可有效期。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設在本市的分支機構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鄂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四條 凡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fā)展原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行駛證登記為本市牌照;
?。ǘ┸囕v排氣量在1.8升以上(含1.8升),車輛購置價在12萬元以上,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不滿3年(巡游車除外);
?。ㄈ┌惭b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并能接入市出租車管理機構監(jiān)管平臺;
?。ㄋ模┎粐娡砍鲎廛嚇俗R,不安裝頂燈標識;
(五)車輛經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技術性能達到二級以上標準,符合運營安全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網約車平臺公司設在本市的分支機構申請,按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條件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核發(f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臼袘艏心挲g在60歲,女年齡在55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ㄈo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ㄋ模o暴力犯罪記錄;
?。ㄎ澹┙浿付C構培訓合格,取得網約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網約車平臺公司設在本市分支機構的申請,按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lián)合審核工作機制。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系統(tǒng)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其中,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信息;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市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并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四章 經營服務規(guī)范
第十八條 網約車網約車平臺公司設在本市分支機構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設在本市分支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保證車輛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安全性能可靠,保證將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監(jiān)管平臺和網絡服務平臺;
(三)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yè)資格,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五)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通過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
(六)如實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fā)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車輛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通過網絡專線的方式傳輸至市出租汽車監(jiān)管平臺,并接收監(jiān)管平臺反饋的管理信息;
(七)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車發(fā)票,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
(八)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yè)資格證件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
(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通過其網絡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yè)務。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yè)務所必需的范圍。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lián)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一)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guī)定,所采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yè)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外,不得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發(fā)布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有害信息,不得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fā)現(xiàn)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xié)助;
(十二)在車輛處于載客狀態(tài)時,不得向駕駛員發(fā)布其他預約業(yè)務信息;
(十三)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wèi)生;
(四)將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直接接入本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監(jiān)管平臺和網絡服務平臺;
(五)按照規(guī)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fā)現(xiàn)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后運營;
(六)運營時隨車攜帶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網約車等證件;(七)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八)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yè)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
(九)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在主城區(qū)及各區(qū)政府所在地的車站、商場、賓館等人員聚集地候客,在運營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攬乘客。不得與乘客直接結算費用。
(十)在載客狀態(tài)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yè)務;
(十一)發(fā)現(xiàn)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部門;
(十二)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jiān)管平臺,實現(xiàn)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全市網約車市場監(jiān)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設在本市分支機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fā)管理。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qū)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出租汽車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市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及設在本市的服務機構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有關規(guī)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fā)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jiān)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發(fā)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jiān)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全省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 市城市公共交通協(xié)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yè)自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崔k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設在本市服務機構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ǘ┨峁┓振{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ㄈ┪窗凑找?guī)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ㄋ模┢鹩欬c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qū)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ㄎ澹┪窗凑找?guī)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的;
?。┪窗凑找?guī)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ò耍┪绰男泄芾碡熑危霈F(xiàn)甩客、故意繞道、違規(guī)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責令停業(yè)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谲囌尽⑸虉?、賓館等公共場所及人群聚集地候客的;
(二)在本市區(qū)域內運行過程中以任何形式招攬乘客的。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凑找?guī)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ǘ┩局兴突蛘吖室饫@道行駛的;
(三)違規(guī)收費的;
?。ㄋ模εe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yè)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yè)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設在本市服務機構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的,由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xié)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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