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正式發(fā)布
2024-08-26 14:26:10 江西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
《九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
《九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已經市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九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guī)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58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2年第42號)等有關文件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聚合平臺,是指依托互聯(lián)網技術、與網約車平臺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臺。
第三條堅持優(yōu)先發(fā)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fā)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fā)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具體實施市中心城區(qū)的網約車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轄區(qū)內網約車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五條網約車經營實施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許可制度。
第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lián)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yè)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guī)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xié)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務所在地設立服務機構,并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企業(y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員及安全管理能力;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外商投資企業(yè)(含港澳臺僑投資企業(yè))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或備案情況說明;
(四)在服務所在地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安全管理員及企業(yè)管理人員的相關材料和名冊;
(五)注冊地省級出租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具有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六)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制度材料;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xié)議;
(八)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管平臺的承諾材料;
(九)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承諾書文本;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市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qū)域、經營期限等,并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yè)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yè)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yè)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lián)通之日起30日內,到服務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備案情況書面函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許可有效期為4年。經營期限屆滿需延續(xù)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xù)經營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結合其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內的經營行為和質量信譽考核等情況,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許可的決定。
第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審批部門提交說明有關情況的書面報告,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收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屬于新能源乘用車的,車型應列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布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5座新能源乘用車軸距不低于2550毫米,6-7座新能源乘用車軸距不低于3000毫米。屬于純燃油乘用車的,5座燃油乘用車排氣量大于1.6L或不小于1.4T、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6-7座燃油乘用車排量不小于2.0L或1.8T、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安裝嵌入式具有向公安部門發(fā)送應急報警信號和具有網約車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衛(wèi)星定位等功能的車載終端裝置,其中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應符合《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tǒng)》(JT/T905)要求,應急報警裝置應具備一鍵呼叫功能,乘客遇緊急情況使用時,能夠實現車輛實時動態(tài)信息及駕駛員信息向公安機關自動發(fā)送;
(五)《機動車行駛證》初次登記時間至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時間未超過3年,且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鼓勵使用節(jié)能環(huán)保新能源汽車和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網約車。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向市、縣(市)審批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九江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配發(fā)表;
(二)機動車車輛所有權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
(四)車輛照片;
(五)機動車出廠合格證;
(六)購車發(fā)票或交易發(fā)票;
(七)車輛衛(wèi)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等設施設備安裝材料;
(八)承運人責任險憑證;
(九)與取得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車輛入網運營意向協(xié)議書;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市、縣(市)審批部門依法審核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材料,現場勘驗車輛設施,對符合條件的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所有人發(fā)生變更的,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原許可機關辦理備案手續(xù),并重新?lián)Q發(fā)《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網約車出現不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的,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規(guī)定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注銷《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證》并公告證件失效。退出經營的網約車未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辦理營運車輛轉非營運的相關手續(xù)。
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年齡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從事過巡游出租車服務的,誠信考核累計計分沒有滿20分記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駕駛員證、駕駛員身份證或居住證及其復印件;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承諾材料;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
(四)從事過巡游出租車服務的,誠信考核累計計分沒有滿20分記錄的承諾材料。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對駕駛員資格條件進行核查,組織從業(yè)資格考試,對符合條件、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fā)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巡游出租車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注冊有效期內注銷注冊的,可直接申請領取《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需到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冊,方可上崗,注冊有效期為3年。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xù)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xù)注冊。
第十八條網約車駕駛員的注冊實行報備制,報備信息包括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臺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
網約車駕駛員與網約車平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的,向原注冊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銷。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駕駛員具備合法營運資格,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可靠,能通過車載終端實時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動態(tài)監(jiān)控,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一致;
(二)詳細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三)及時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信用評級,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過程相關信息;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通過網站和客戶端應用程序明碼標價,公開運價、計程計價方式、服務收費項目和質量承諾,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fā)票;
(五)網約車從事經營活動起訖點的一端在許可經營區(qū)域內。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下列內容規(guī)范網約車車容車貌、設施設備:
(一)車身外觀光潔,無頂燈、空駛標識等車身運營標記,無廣告標記;
(二)車廂內整潔、衛(wèi)生,門窗密閉,升降功能有效,不得安裝空駛標識或計價器等巡游出租車設備;
(三)座椅無塌陷,舒適性調節(jié)功能完好,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四)座套、頭枕套、腳墊、垃圾袋、雨傘、互聯(lián)網無線接入、手機充電器等齊備;
(五)音頻、視頻、滅火器、車載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應急報警裝置等設備功能完好;
(六)車內應急報警裝置位置、服務評價標準、禁煙、禁拋灑垃圾等提示均有醒目標識。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下列內容規(guī)范網約車駕駛員行為:
(一)做好運營前例行檢查,保持車輛設施、設備完好,車容整潔,備齊發(fā)票;
(二)衣著整潔,語言文明,主動做好各項安全文明乘車的溫馨提示;
(三)乘客攜帶行李時,主動幫助乘客取放行李;
(四)主動協(xié)助老、幼、病、殘、孕等乘客上下車;
(五)不得在車內打電話、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允許網約車配備替班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發(fā)生信息泄露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社會責任,具體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按規(guī)定對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繼續(xù)再教育,建立培訓檔案;
(二)嚴格執(zhí)行車輛及車載設施、設備定期檢查、維護制度,完善維修、保養(yǎng)檔案,按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三)實時向政府監(jiān)管平臺完整傳輸平臺經營服務數據、信息,定期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及質量信用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主動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四)依法納稅,應當投保營業(yè)性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定期將車輛保險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五)嚴格履行管理責任,細化網約車服務項目、質量標準及質量承諾,建立包含拒載、甩客、故意繞道、違規(guī)收費等服務質量行為在內信用評價體系,完善服務評價考核體系和乘客投訴問責、處理機制;
(六)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lián)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fā)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七)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guī)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yè)務數據,應當在公司經營所在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所有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八)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fā)布法律法規(guī)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yè)、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fā)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fā)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guī)、職業(yè)道德、服務規(guī)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guī)定,文明行車、優(yōu)質服務。網約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二)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網約車相關設備;
(三)不按照規(guī)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五)違反規(guī)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六)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七)違規(guī)收費;
(八)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網約車駕駛員有本條前款違法行為的,應當加強繼續(xù)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延期注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規(guī)范網約車駕駛員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企業(yè)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八條網約車聚合平臺對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落實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在服務所在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均應辦理相應網約車許可。
網約車聚合平臺及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如實向乘客提供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基本信息。
網約車聚合平臺應在移動互聯(lián)網應用程序(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合作網約車平臺公司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網約車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臺用戶協(xié)議、服務規(guī)則、投訴舉報方式、糾紛處理程序等。乘客因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并要求網約車聚合平臺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網約車聚合平臺應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政府支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設和完善政府監(jiān)管平臺,實現車輛、駕駛員、服務質量及乘客評價等基本信息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
交通運輸主管、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jiān)管,每年度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qū)網約車經營服務質量測評結果。
第三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乘客、駕駛員投訴受理制度,通過網約車服務平臺公布受理投訴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乘客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的,應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互聯(lián)網信息中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穩(wěn)定等各類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進行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jiān)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三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yè)信用公示系統(tǒng)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拒載”,是指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約車駕駛員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服務的行為。
(二)“甩客”,是指運營途中,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約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三)“安全管理能力”,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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